根據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>>JGJ 125-99(2004年版)的規定:
1.危險房屋(簡稱危房)為結構已嚴重損壞,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,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,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
2.房屋危險性鑒定根據被鑒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,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圓,按照本標準進行鑒定。
3.房屋危險性鑒定,應按下列等級劃分:
(1)A級: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未發現危險點,房屋結構安全。
(2)B級: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,但不影啊主體結構,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。
(3)C級: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局部出現險情,構成局部危房。
(4)D級: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體出現險情,構成整幢危房。
房屋危險性檢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
1、調查房屋的使用歷史和結構體系。
2、測量廠房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情況。
3、采用文字、圖紙、照片或錄像等方法,記錄廠房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、范圍和程度。
4、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項目,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。
5、必要時應根據廠房結構特點,建立驗算模型,按廠房結構材料力學性能和使用荷載的實際狀況,根據現行規范驗算廠房結構的安全儲備。
6、分析廠房損壞的原因。
7、綜合判斷廠房結構損壞狀況,確定廠房危險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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